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嚴懲危害“一老一小”食品安全犯罪
2021年12月31日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新修訂的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〔2021〕24號)。該司法解釋共二十六條,通過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,進一步織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。其中,針對司法實踐中“一老一小”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,從多方面作出明確規定。
當日新聞發布會上,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表示,2013年至2021年,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.8萬余件,判決人數5.2萬余人。此外,還依法審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、非法經營罪等刑事案件。
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多條針對未成年人、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,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將“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”“在中小學校園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、老年人銷售的”作為加重處罰情節。針對“保健品坑老”行為,第十九條明確規定,以非法占用為目的,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,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,以詐騙罪定罪處罰。同時構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生產、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、食品以及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,或者以更改生產日期、保質期、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、回收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。對此,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,實施此類行為,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,可按照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。同時構成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,明確法律依據,統一法律適用。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,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,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;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,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,以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;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,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,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。
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、容器、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。對此,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,在食品生產、銷售、運輸、貯存等過程中,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、容器、洗滌劑、消毒劑,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、設備等,造成食品被污染的,分別以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。
司法實踐中,在農藥、獸藥、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違法犯罪問題,雖不直接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,但屬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,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,亟待規制。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,實施此類行為,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。
此外,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還對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“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”和“明知”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規定。
本文轉載自農民日報,原網址:https://szb.farmer.com.cn/2022/20220107/20220107_005/20220107_005_3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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